如何开具货运发票红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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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7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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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29 23:28
答: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
(一) 受票方取得货运*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的,应按红字*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二)在开具红字*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
(三)在开具红字*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1)。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受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受票方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2)。《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受票方送交承运方留存;第三联由受票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开票方凭承运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货运*,红字货运*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承运方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开票方即为承运方。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税务机关应将《通知单》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保管规定管理。
提示: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关于货运*作废有关问题
在开具货运*的当月,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情形,开票方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货运*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包括自开票软件和代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含未打印货运*)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上述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代码或号码不符)。
您不属于开红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