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8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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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23:20
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方便职工就医及支付医疗费,对属于个人帐户开支的医疗费实行IC卡结算。第二条 IC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参保单位报送的经审查、核实的个人资料,统一编号和设置密码并按参保对象逐人核发。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结算、记帐的专用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到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查询本人医疗帐户资金,医疗费开支及个人帐户资金计息情况。第三条 IC卡的设置和使用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参保人员个人必须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涂改、解密或重新设置,不得转借、冒用。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出示IC卡和本人医疗保险证,并自觉接受定点医疗机构核验,方可提供服务。第五条 IC卡实行年检制度。参保单位一个参保年度到期,应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调动、身份变化(指在职变退休)、死亡、IC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更换、补发、注销IC卡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并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