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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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8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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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6 05:18
第一章 总则一、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分为两种:受理通知书(一),用于告知申请人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受理通知书(二),用于通知被申请人向复议银行提交答辩书。
复议银行在受理通知书(二)中,应写明申请人的具体复议请求。
受理通知书(一)、(二)均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一份存档。二、补正复议申请书通知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通知申请人补正复议申请书的内容及有关材料。
复议银行应当准确写明要求申请人补正的内容,以及应补正的原因和补正时限。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复议申请人,一份存档。三、不予受理裁决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银行应当准确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送被申请人,一份存档。四、行政复议答辩书
本文书用于被申请人根据复议银行的通知,就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予以答辩。
答辩书应针对复议申请书提出的问题澄清事实,阐述理由,并提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应当提出答辩主张。
答辩书文字要简明扼要,以事实为根据,具有说服力。
本文书一式三份,由答辩机关负责人签发,送复议银行。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记载行政复议决定并发送复议双方当事人。
复议银行制作复议决定书,应当扼要归纳复议申请书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叙述复议银行查明的本案事实。在“本复议银行认为”之后,讲明认定的本案事实。在“根据”之后,讲明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在“本复议银行决定”之后,叙述复议银行的复议结论。
法律规定是终局复议决定的,应当注明“本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字样,同时注明当事人履行复议决定的期限。
本文书由复议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发,加盖复议银行印章。
本文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存档。第二章 申请复议范围六、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外部文书。用于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签收证明。被送达人不在时,送达人应将文书交其单位有关负责人代收(如公民个人交其家属代收),并由代收人签名,写明代收原因与代收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受复议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留下文书,并在备注栏记明拒绝接收的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本文书经被送达人、代收人签收及送达人签名后附卷(存档)。如果邮寄送达,应将邮寄挂号回执,连同本证一同附卷。如果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应在备注栏记明,被委托机关按本说明履行送达,并将签收后的送达回证送达委托机关附卷。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文书为复议银行的内部文书。用于记录调查情况。
调查应个别进行,一人一录。调查人应如实记录被调查的情况和内容,不得随意概括、增减笔录内容。
调查笔录要交给被调查人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若被调查人要求更改笔录,可予同意,但笔录改动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笔录一律用黑色或蓝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本文书应当存档(附卷)。第三章 复议管辖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对金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最终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三)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复议案件。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的以外,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可以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复议。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认为应当管辖的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