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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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9 21:32
选择性执法因为其先天性病灶和运行过程中多种对策的缺陷,因而更需要寻找更有效的弥补方法。对*而言,作为立法机关、监督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恰是应尽的责任。
1、匹配执法资源,减少选择性执法现象。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是法律的生命。只有执法资源匹配,法律才能得到更严格的执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现象才能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才会降低。要推进依法治国,在立法时必须统筹考虑执法问题特别是执法资源匹配问题。但在中国法制实践中,执法资源的匹配一般由各级人事编制部门掌控而不是由立法机构统筹,客观上容易让执法资源始终处在不足或者不适的境地,影响法律的执行效果。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这个责任更多的应由享有立法权和监督权的各级*承担,也只有这样立法和执法才能实现良好对接,依法治国方略才能有效落到实处。
2、减少自由裁量、规范自由裁量,缩小权力寻租空间。
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尽可能细化处置规定,减少自由裁量的范围。*应该收回让渡给*和部门的部分立法权力,尽可能在*体系内让法律得到完善,克服立法部门化、权利化、自由裁量化倾向。对于因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而必须差异对待的,可以赋予省、市*一定权限,按照本地区的实情进行细化规定。就现行立法*而言,市级没有立法权(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实为副省级城市),这需要进一步探索。
3、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权力寻租。
应逐步分离执法机构的选择权和执法权,建立高效透明的执法指挥中心,提高执法的随机性和均衡性,削弱执法权力寻租的能力。应增强*查处执法违法的能力,主张*对执法个案进行事后剖析,增强*监督的威慑效应,遏制权力寻租的冲动。应主张*对整体执法情况进行效能评估,督促执法机关勤于执法,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执法密度。
4、减少“破窗现象”,减轻执法需求。
当破窗现象较少出现时,可以减轻执法资源的压力,使有限的执法资源应用到重要的“易感”部位上,从而逐渐实现社会治理的良性循环。反之,执法会疲于应付,违法不究会逐渐普遍,从而产生恶性循环。当然,减少“破窗现象”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在技术上还有赖于其他各项手段,包括自由裁量、运动执法、重典治乱。但必须把握的是,当治理达到一定水平后,执法就应该回归常态,通过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执法密度来减少“破窗现象”。而督促和支持执法者在时间和空间上增加执法密度永远是*监督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