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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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3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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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06
《最高人民*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07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在案件受理范围方面,纠纷当事人应注意以下一些界限:
1、凡以房产为标的买卖、租赁、典当、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合建、代理、居间、使用、转让、确权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均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人民*将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2、因单位内部分配公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单位职工对单位分房决定有意见的,不属于*受理范围,不能向*起诉;如果是受配人(或其他原旧房内应一并迁出的同住亲属占住旧房)分得新房又无理占住旧房或非受配人以单位分配不合理为由而强占公房,被侵害人(包括单位和合法受配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3、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的,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
4、单位之间因行政调拨等原因引起的房屋纠纷,不属*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起诉,*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邻里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起诉。
6、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向*提起行政诉讼。
7、有关私房落实*的案件,如私房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的问题,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照私房落实*先落实了房产,后又撤消的,当事人对撤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
二、哪些房产案件人民*不受理
1、因落实*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产纠纷,一般不予受理。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纠纷,一般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