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两家的房产交换,做房产过户时,过户费用和税可不可以减免?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30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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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05
两家的房产交换,
1、契税部分可以按《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2、营业税部分按财税〔2009〕15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这是二个较大支出的税种,请对照*来确定减免税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05
不可以减免。
房产交换是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实质也是买卖,应当按照房产买卖办理手续、缴纳税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20:06
不可
没有互换这个说法,都算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