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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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19:02
“周住”洗衣粉冒充“雕牌洗衣粉”
是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最常见形式。具体来讲,弱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破坏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着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联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的行为。弱化行为首先破坏了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商标首先应该具备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并保证使用同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品质。消费者一看到“COCA-COLA”就想到饮料。如果所有的饮料都使用“COCA-COLA”商标,对消费者来说,怎么能识别、选择满意的商品呢?弱化行为破坏了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独特联系。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为建立商标与商品的独特联系,花费了大量精力:通过长期的使用卓越品质的保证、大量的广告宣传,才使驰名商标具有绝对的显着性。 商标淡化的行为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割裂(模糊),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其他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例如,将雀巢商标用于服装,将皮尔·卡丹商标用于汽车,冲淡该商标在本行业已建立起来的声誉,导致其商业价值和吸引力降低,使其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识别性逐渐模糊,淡化了人们将该商标与特定商品联系起来的认识。
2.贬损(或丑化),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用于性质、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务上,贬低其声誉。例如,将可口可乐商标用于农药,将某驰名化妆品商标用于马桶上,将某儿童玩具的驰名商标用于一些性用品上。这些都是对商标形象的污损和丑化,有损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或是降低其正面评价,使消费者对该商标产生不良印象。
3.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商业价值。例如,将“吉普”曲解为越野车的通用名称,将味素曲解为味精的通用名称,将氟利昂曲解为制冷剂的通用名称等等,这些都使得商标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完全丧失。
近似商标模仿
4.其他违法行使驰名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如在合法取得驰名商标使用权之后,不按约定的方式、方法、范围使用驰名商标,导致侵权。例如,90年代初”熊猫”品牌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熊猫”品牌的所有权有偿让给其他厂家使用,结果一些用”熊猫”品牌的企业不重视质量,而使该品牌的形象大受影响。还有在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弃置不用,任其逐渐被人们遗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如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或将他人商标图案用于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或汉语拼音域名。这些行为都会逐渐淡化驰名商标特有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
应当注意的是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不是绝对的,不是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都构成“淡化”,下列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不应构成“淡化”。
(1)在比较性商业广告中的公平应用,这种应用的目的仅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标志的商品加以区别;
(2)非商业性使用;
(3)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评论;
(4)各种形式的在先使用,如在商标驰名之前,其他人就已经将其用于不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或用于企业名称、商号、域名等,商标驰名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如果不加区别把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都看成是淡化,则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造成一种“知识霸权”。 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标志着优良的品质,在市场中起着重要的标识和引导作用,因而往往成为非法经营者侵犯商标权的首选对象。淡化的对象首先包括驰名商标,这一点理论界和立法、司法实务界都已无异议,当前争议比较大的是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所谓驰名商标,根据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淡化的对象是否应当包括知名商标,这一点当前争议比较大。商标按其知名程度分为一般商标、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任何商标都不会一申请注册就会成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培育和认定有一个过程,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一般都是知名商标。如果对知名商标不给予反淡化保护则会造成很多问题,因为商标在这一阶段,由于它还不是驰名商标,商标法并不禁止他人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而在这一时期该商标又比较知名,所以会有很多经营者以该商标进行跨类注册。一旦当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其他人的继续使用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实际淡化,如果禁止使用,则有失公正,侵犯其他人的在先使用权,同时也会给其他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
经典“近似商标”争议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给予知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当前给予知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对于保护中国民族品牌也很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一般要考虑其在国际上的注册情况,知名商标虽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一般认为其标准要比驰名商标低,只要其在一国比较知名就可以。在中国认定知名商标当然应以在中国的知名度为准。当前,中国许多经营者的商标意识比较淡薄,在中国注册后并不申请国际注册,其在国内很知名而在国际上并不知名。当一些外国驰名商标在中国并不知名却要求得到驰名商标的待遇时,可以以知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为由加以拒绝,从而可以保护中国的民族品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发达国家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对象有扩大的趋势,如德国1995年生效的新商标法不仅给予驰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而且将反淡化保护扩大到商业标志,并规定了具体条件。再如1991年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也明确将反淡化的对象从通常的驰名商标扩展到著名商标,并进而扩展到了非商标的范围,如公司名称或字号、全国范围内知名的厂商名称和牌匾、原产地名称等。为了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保护民族品牌,中国极有必要扩大商标淡化保护的范围。 首先,扩大反淡化保护的范围。新修订的商标法虽然规定了给予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这给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反淡化保护的范围过窄,没有将知名商标和其他企业标识纳入反淡化保护的范围。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比较严格,程序比较烦琐,企业往往要支付较大的成本才能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而知名商标的认定相对简单,成本较低,将知名商标纳入反淡化保护能使企业更易于获得保护,发达国家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不断扩大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中国如不扩大反淡化保护的范围,将无法对抗发达国家的“知识霸权”,无法保护的民族品牌。当前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理论研究,尽快制定出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便于操作。
其次,通过立法规定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认定条件、举证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第三,通过立法规定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联合商标是指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则是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若干相同商标,原主要使用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是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重要制度,中国商标法至今没有规定。实践中一些企业采用全面注册的办法以图达到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法律效果,但这样做的成本比较大,而且要冒《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其注册商标的风险,所以,应当尽快立法规定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商标淡化行为的打击力度。商标淡化行为不仅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反淡化理论的*,商标法对这种侵权行为只能禁止而不能处罚,但把它作为一种危害社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加大对被淡化商标的保护力度。、
(二)企业要加强商标的自我保护,预防商标淡化
传统上中国许多企业商标保护意识比较淡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当前企业应增强商标保护意识,精心策划企业的商标战略,把商标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采取多种措施预防商标淡化。
首先,要把没有注册的商标及时注册,在中国还没有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全面注册的办法防止抢注。
其次,在设计企业标识时要统一,使商标和企业名称、商号、牌匾、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企业的其他标识统一起来,这样既有利于宣传企业的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又有利于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抢注企业标识。
第三,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当前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是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发展,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权利,如域名权、IP地址等,对这些新的企业标识企业要及时注册,为企业在网络空间的发展占据一个立足点。
经典“近似商标”鳄鱼争议
第四,许可使用商标要慎重。前些年在许可使用商标中出现了两种情况,造成严重的商标淡化甚至退化,企业应警惕。一是一些企业用其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作价出资与外方合资,合资后外方却将该商标弃置不用,只用自己的商标,几年后该商标已无人知晓,导致商标严重退化。如广州的“洁花”香皂与美国合资后,被“海飞丝”、“潘婷”顶了名。二是一些企业盲目扩大使用许可,不管使用方的产品质量,结果败坏了商标形象和企业信誉,导致商标严重淡化。 由于执法机关拥有国家赋予的各种权力,其积极主动的执法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行政机关要加强商标管理,加大对商标淡化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商标注册管理中,工商部门要严格*商标申报主体资格与申报范围,从严把握注册商标的条件和程序,特别是要注意审查拟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加大对知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力争杜绝一切相同、相似的商标注册。工商机关是商标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主体,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商标淡化行为的查处,特别是要加大罚没力度,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对各地的商标一视同仁。
其次,司法救济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提高司法技术和办案水平,正确把握商标淡化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时审理案件和执行判决,使权利人能够获得公正而及时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