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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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23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