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7-09 03:2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9 04:22
法律分析:“容缺办理”适用范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公 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市政基础设施;以出让方式供地的 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仅限于工业厂房、仓库 建筑);以出让方式供地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内临时售楼部(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
法律依据:《江西省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请采取“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模式,因下列情形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损失等风险由项目单位自负:(一)因补齐的容缺材料对初审意见发生重大变更或产生实质性影响,导致需要重新办理该事项审批或者影响其他事项审批的;(二)因补齐的容缺材料造成初审意见与正式审批文件(证照)不一致,导致相关损失的;(三)因不能补齐容缺材料或作出不实承诺,导致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的;(四)其他非因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相关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