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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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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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9 11:0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和区*、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市和区*常委会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令行禁止,保障*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第四条 市和区*常委会应当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五条 市和区*常委会*(室)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市和区*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报送备案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意见汇总、综合协调等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工作要求,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第七条 市*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区*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对区*常委会的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备 案第八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常委会备案:
(一)市*规章;
(二)市*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市**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高级人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市人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区*常委会备案:
(一)区*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以区*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区监察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人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区人民*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将备案报告、*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说明等有关文件的纸质文本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电子文本应当符合相关格式标准和要求,通过*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第十一条 市和区*常委会*(室)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二条 市和区*常委会*(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研究。第十三条 市和区*常委会*(室)应当对制定机关的报送备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第十四条 每年一月底前,制定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报送市或者区*常委会*(室)。
市和区*常委会*(室)通过常委会公报或者常委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