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廉租房到那里去申请手机上可以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4 16:43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0:55
(一)具有株洲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标准;
(三)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购房优惠*。
本条第一款(一)、(二)项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和市民政局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综合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登记家庭的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确定保障范围,报市*批准后每年3月份向社会公布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优先分配保障对象中的低保家庭、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严重残疾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地*事处领取申请株洲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初审受理:*事处(即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事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初审合格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本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审。
(四)复审和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复审意见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市房产局,市房产局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五)公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经审批符合租住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租住资格后报市房产局,市房产局在网站进行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出《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
(六)抽签:取得《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通过抽取顺序号确定先后顺序,再抽取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号。对行动不便且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重大疾病人和70岁以上的老人尽可能安排三层以下房屋。
(七)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号作轮候顺序,在下期廉租住房配租时,首先安排其按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八)办理租房手续:申请人抽签确定房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市房产局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株洲市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弃权。自动弃权的,一年后才能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事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表及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及其他收入)。
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办法:
1.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事处受理、对其自报情况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
3.属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或救助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1.申请人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由市房产局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2.租住住房的(不含同一户口有赡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提供租赁合同;借用住房的,提交由户口所在地*事处出具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以上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实行轮候制度的住房保障对象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后,将核实结果报市房产局,由市房产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决定。
保障对象因楼层、户型等原因而拒绝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放弃选房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方式由实物配租方式转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住房保障部门在一年内不予接受申请和安排配租。
请对照上述要求,看是否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