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纳税人按章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是否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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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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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23:25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其中《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的“亏损”。(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其中《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四)地级及以上*、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重点扶持的。其中《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是指地级及以上*、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三、上述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审批时间)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