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2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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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0 13:01
一、本通告适用于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二、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使用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安全。三、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四、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应急疏散通道、配电间、换气风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五、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阻止其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机关。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七、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履行阻止进入、报告义务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民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应当责令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由*机关直接责令停产停业。九、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