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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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4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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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7:4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无定河流域指向无定河干流及其海流兔河、芦河、榆溪河、大理河、淮宁河等支流汇水的区域。第三条 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将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高耗水和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市、县(市、区)、乡(镇)*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事处在县(市、区)*的指导下,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应当加大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第六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发改、财政、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无定河流域的市、县(市、区)、乡(镇)建立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第八条 本市实行水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乡(镇)*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九条 市*建立无定河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组织流域内县(市、区)*开展水污染联合防治、检查会商、应急处置等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十条 市*根据流域内县(市、区)出入境断面水质优劣状况,以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为标准,对流域内县(市、区)实行奖惩。
具体办法由市*制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无定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向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举报线索及时查处,或者移交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无定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提倡无定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将水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水环境治理。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市*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市的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根据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计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市、区)*的限期达标计划应当包括乡(镇)*、*事处的达标要求。
县(市、区)*的限期达标计划应当报市*备案。第十五条 市*或者受市*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可以约谈县(市、区)及其有关乡(镇)*、*事处的主要负责人。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将无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列为对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市、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审计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