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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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16:16
*专用*盖错章了可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或者作废重新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扩展资料:
根据《*专用*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四)按照*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17:34
开票人在盖章时没有盖清楚,然后在旁边重新加盖一次印章;甚至有的单位属于一班人马两套牌子运营的,开票人直接盖错章,然后加盖正确的印章。这两种都是不可取的,如果出现*盖章不清楚或盖错的情形,建议当即作废,并重新开具*,加盖清晰或者正确的印章。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2 19:09
税控设备自行开具的*,作废重新开具;如果是税务局代开的专用*,且对方已经做了认证,则需要付款方在己方税控设备中填写《红字*信息表》提交税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生成一个编码,将编码提供给销售方,销售方去税务局开具红字*,开完红字*后重新开具*,将红字*和重新开具的正确*交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