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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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06:25
在生活中我们都听到过,是男子强迫女子发生关系,可是这一次是女子强迫男子发生关系。女子并不是会判定为*罪,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了犯罪状况,目前会有可能被*判定为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这名女子是在一家公司上班。女子很喜欢自己公司里面的一位男子,女子向男子表达爱意,但是男子却遭到拒绝,女子也是非常的不明白,认为女追男隔层纱才对,但是男子总是拒绝自己,*无奈的女子就想尽了办法,最终却想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就是强迫男子与自己发生关系。
而且双方都是成年人,男子不想与女子发生关系,为此看到男子强迫女子非常的害怕,最终选择报警。而女子这样的行为并不会构成*罪,只是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处于犯罪状况,而且对于*有可能会判定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要知道对于*罪来说的话,是由于男子强迫女子构成,伤害之后这样的行为处于*罪,但是如果说女子*迫男子发生关系,这样的行为不一定会认为是*罪,只能说是触犯了法律属于犯罪方面的情况。而且女子已经属于强迫男子,这样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而且是也是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对此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要是强迫对方,那么就是属于犯罪行为,为此女子的行为会对*进行一定的判决,而且会得到自己相应的制裁,因为他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的代价。
这件事情可以说女子强迫男子与自己发生关系,但是这样的情况并不是构成*罪,而是属于犯罪行为以及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侮辱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06:26
在大家印象中,性侵案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不过近些年来社交媒体上曝出的一些性侵案件男性也成为受害者,此前就有人一位男生发帖称到清迈旅游去私人按摩店做按摩时被按摩师给“迷奸”。也有读者询问“女人*男人算犯罪吗?” “男的*男的判什么罪?”
很多人或许还记得,司法考试很早就触及过过类似的话题:2005年卷二第7题: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那么,问题来了:“*”男性是否构成*罪?
*,指的是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也称性侵犯。几乎在所有的现代文明国家,*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所谓的强制猥亵罪,还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呢,即将原来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了强制猥亵罪,将原来的犯罪对象由妇女扩大到了他人,包括了男性。男性被*不能定*罪,一般来说情况属实可以定为强制猥亵罪。
同时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2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幼女的,定*罪*幼男的,只能定猥亵儿童
显然,在国际上,男性的性权利与女性一样,需要得到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平等保护和尊重。当然,笔者不是否定《刑法修正案(九)》的进步,毕竟,如果没有修正案(九),新闻里的河北纪检*恐怕不会受到刑事追究,只是希望,刑法进步的脚步可以迈得再大一些。男女平等的口号喊了那么多年,一直以为女性是弱势群体、备受歧视,现在看来,在性权利方面,或许我们的法律没有为我们男生考虑更多。
朱某的猥亵行为导致王某受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朱某的本意是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受重伤的结果虽然是这个行为导致的,但是朱某并没有伤害王某的故意,但是朱某显然是有过失的,因为这个受伤是她导致的,而不可能是意外事件。虽然强制猥亵罪中也规定了“其他恶劣情节”,但是这里的情节一般指的是猥亵次数以及猥亵的内容,因此这里不能适合结果加重犯。
综上,朱某导致王某受伤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朱某前后一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但是触犯两罪,因此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显然是强制猥亵罪重,应当以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结语:王某如果不盗窃也就不会被威胁,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少违法犯罪就是变相地保护自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06:26
现实中,我们常听说的是,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成立*罪。而女子采取类似手段,强行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实践中,极其罕见,刑法不会关注极其罕见的事情,因此,女性对于男性的“*”行为也没有纳入刑法保护的视野。
那么男性的性资源真的就那么不值得保护吗?也未必,也许随着此类现象的频频发生,对男性性资源的保护终会上升到刑法角度。
猥亵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一个罪名,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过去我国刑法中对于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14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对男性实施性侵,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为,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妇女,因此,被*的对象为男性时,并不符合*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没有侵犯到*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罪。 妇女*男性不是*行为,应评价为猥亵行为猥亵行为和*罪一样,同样也是侵犯他人性的自已决定权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不能评价为*行为,完全可以评价为猥亵行为,*过程中必然伴有猥亵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将妇女*男性的行为评价为强制猥亵行为,应依法受到刑罚处罚。因此,男子不再任由妇女性侵。
妇女也是*罪的适格主体
在共同犯罪场合,妇女完全可能成立*罪,既可以成为*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罪的实行犯。妇女成为*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情况,容易被接收,如妇女教唆男性去*某女性,该妇女和男子成立*罪的共同犯罪,男子为实行犯,系主犯,妇女为教唆犯,一般为从犯。帮助犯的场合,也同样,如某家庭妇女对其十五岁的儿子极其娇惯,某天下班回家,刚进家门,听到儿子又在*同班同学,就悄悄退出家门,并将家门反锁,任由其儿子顺利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妇女就和儿子一起成立*罪,无非此时妇女为片面的帮助犯。再如,男子*时,妇女提供场所或为其站岗放哨等。
可能最难以按受的观点就是妇女也可以成为*罪的实行犯,举一个真实的例子:妇女王某因工作关系,对女同事孙某怀恨在心,总想找机会报复孙某。一天,王某找到*刘某,去*孙某,以解心头之恨,于是两人就趁中午人少之际,由王某敲开孙某租住的房门,刘某趁机溜进去,将孙某按倒在床,一旁的王某帮助刘某一起脱掉孙某的衣服,并按住孙某的双腿,使得孙某无力再反抗,被刘某顺利*。这样情况下,根据王某在刘某实施*过程中的作用,应认定为实行犯,与刘某构成*罪共同犯罪,都为主犯。妇女虽然不能单独成为针对男性的*罪,但在共同犯罪场合,不排除妇女可以成立*罪,既可以成为*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罪的实施犯。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06:27
这属于明显的犯罪行为,但不构成*罪,但也要被刑拘。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21 06:27
如果女子强迫男子发生关系,成功了就应该双方都不算犯罪。如果男的抗拒而没有成功,就应该算男的*未遂,因为法律规定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就是*,需要负法律责任,没有成功就算*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