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集体企业、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租赁经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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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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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17:36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全民所有制的小型企业。经市*批准实行租赁经营的中型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企业资产和经营权有期限、有条件、有偿地让渡给承租者的一种经营方式。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既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有形资产,也包括技术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第四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五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者的利益。第六条 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只是经营方式的改变,原行政、党群关系,财政、税收渠道不变。第二章 租赁形式第七条 租赁期限每届三至五年,租赁经营的主要形式有:
1、个人租赁,即由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
2、合伙租赁,即由两个人以上合伙承租经营企业;
3、全员租赁(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由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
4、企业法人租赁,即由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第八条 合伙租赁的合伙人之间必须签订合伙协议,推举合伙人代表。第九条 实行全员租赁的全民企业必须由企业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承租代表人。第十条 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下列人员担当:
1、个人租赁为承租者本人;
2、合伙租赁为合伙人代表;
3、全员租赁为承租代表人;
4、企业法人租赁为承租企业派出的代表。第十一条 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租赁的所有合伙人)必须参加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租赁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租赁期间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厂长(经理)职权,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第三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全部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受市*委托,作为出租方,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企业的出租方案由出租方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中型以上企业的出租方案必须经市*批准。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租权属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本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可委托主管部门行使出租权,负责处理具体租赁事宜。
企业租赁方案经职工代表大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股份企业的出租权属于董事会。第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租赁人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少于50%,并有不少于两名出具一定个人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保证人要与承租者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明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财产的数额,担保形式和双方的风险与利益关系;
2、合伙租赁、全员租赁的承租人员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个人财产,其中现金不得不小于50%;
3、企业法人租赁,承租企业必须出具一定数量可资抵押的自有资金。第十六条 承租方出具的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履行法律手续,其中现金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其他抵押财产须折价、登记,并由财产所有人签字。登记册由出租方保存。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将抵押财产变卖、转移。
抵押财产的数额暂按以下比例掌握:企业净资产(包括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流动资金,下同)在五十万元以下的,抵押金为2%至3%,但最低不得少于一千元;企业净资产在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的,抵押金为2%至1%。企业净资产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抵押金比例。商业租赁企业的抵押金,应取上述比例的上限。第十七条 个人或合伙租赁抵押财产达不到上述规定者,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贷款利息由承租人承担。第十八条 承租方不得将自己承租的企业转租。但允许对企业下属分厂、车间、门点实行内部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多种经营方式。允许租赁企业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提倡租赁企业承包、租赁其他企业。第十九条 中标的承租人如果不是出租企业的职工,原则上应调入出租企业,也可在原单位停薪留职,但其在租赁经营企业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属于国家机关干部及事业单位人员承租企业的,按照抚政发[1988]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