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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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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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4 23: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承担。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满足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鼓励使用新型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试压、冲洗、消毒并依法组织验收。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水企业参加。第十一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移交给供水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
县(市)区*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统筹安排,按照分批开展、限期移交、集中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第十三条 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老旧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实施方案,报本级*批准后实施。
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按照标准进行改造后接收。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应当统筹资金,支持老旧居民住宅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供水企业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水价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等。
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公示水费计收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二次供水设施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供水企业或者实际管理维护单位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漏电、防破坏等工作。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