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后再复婚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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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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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14:04
假离婚后再复婚的危害,具体如下:
1、假离婚只是夫妻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但是并不会第三方所知道,所以很多时候最大的危害就是容易弄假成真。一些人在离婚之后就会违背了,离婚之前两个人之间的约定与承诺,选择与他人再婚。而在这之间可能还会涉及到两个人之间财产的纠纷问题,因为从规定上来讲,两个人离婚了的话,就是已经生效了,而且已经没有了夫妻关系,那么双方都是有权利去选择再婚的;
2、假离婚以后对于子女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给孩子的心理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创伤,同时给孩子树立的一个形象也是比较负面的。假离婚本身就是一种欺骗的手段,为了达到目的不顾一切也是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