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08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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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2 08:05
民主制下有过严重的权利分歧。
18和19世纪的英国,是真正自由的资本主义,一切按照“看不见的手”来运转。企业家们完全自由地和工人们签合同,工人们或者接受,或者失业在家。所有英国人都认同这一点。但是,1841年受命调查煤矿工人的皇家委员会提出的报告,使得整个英国感到震惊。报告揭露出煤矿里种种野蛮现象:雇佣妇女和儿童,工时之长达到残酷的程度,没有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和道德状况普遍很差,令人恶心。这种状况是不是在劳资双方两相情愿之下发生的?是的。但它是道德的吗?是正当的吗?所有英国人都应该接受这一切吗?
工人们之所以自愿接受这样的工作合同和工作条件,是被生活所迫的。工人们当然也关心公司的发展,可是更关心自己的工资能不能按时拿到手,能不能提高一些,工作时间能不能短一些,福利待遇能不能好一些,受了工伤老板能不能给赔偿,能赔偿多少。他们知道,如果一个个单独和老板谈条件,自己肯定被动,如果工人们能联合起来共同和老板谈,情况会好得多。可是当时英国的法律对工*益保障得很少,对他们的集体谈判、*集会有种种*。通过长期斗争,英国工人终于在1867年有了选举权,这在英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变化。英国自公元前后古罗马帝国以来的两千多年,经历了一代代*王朝,广大劳苦百姓何曾有过对国家大事的发言权。如今终于不同了。在*上有了选票就相当于在经济上有了钞票,自然会有*家来为工人们服务。工人们虽然在经济上处于劣势,但如今可以在*上争取自己的权益,可以立法保障工人们和资本家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可以立法规定工人的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等。
工人们的这种诉求得到了英国社会各界的支持。动因有两方面。一是出于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如果任由资本家们利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压榨工人,搞得工人们不堪重负、难以忍受,最终揭竿而起、造成社会*,对谁也没有好处。因此工人兄弟的利益必须要予以尊重,资本家的贪欲必须受到抑止。二是社会各界对工人境况的同情。这是一种发自人道主义的情怀。
以上因素叠加起来,导致英国议会通过了越来越多的立法,以保护工人的利益。没有这样的法律,一个煤矿主可以用一英镑一天的工资请到工人下井干活;有了关于最低工资的法律规定,他就必须至少用两个英镑一天的工资去请工人。无疑,这干预了契约自由,同早期自由主义的理念相悖逆,因而受到了资本家们及其理论家们的反对,但却得到包括工人和大多数社会各界人士的欢迎。那么,在劳动力市场上是契约自由正当呢?还是国家对此作出一些干预正当呢?不同的英国人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契约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有人认为享受最低工资才是人的天赋权利。但因为工人总是比资本家人数多,所以后者占了上风。
民主制下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一个几千万人的国家,利益冲突就可能有几千万件;这就需要达成几万个法律法规来协调人们间的矛盾,把人们的社会行为纳入规范之中;只有这样,人们的相互合作和社会生活才能运转,像巴勒斯坦和以色列那样陷于仇恨的循环而无法自拔,对谁有好处呢?谁都想实行对自己有利的规范,所以就说自己支持的规范具有天然正当性。这样的说法,从根本意义上,都是自以为是、自我膨胀和强词夺理。任何规范的意义,都只在于达成并维护自己和他人博弈的均衡态。民主只不过是达成并维护这种均衡态的最有效工具。如果国民们通过民主程序作出了一项不利于张三的规范,他不要因此就无法忍受,就对抗社会,就自暴自弃,就认为社会大众是绝对错了,就认为民主程序在某些时候不能使用。他的理性选择,是在接受民主程序、在行为上服从这一规范的前提下,去努力寻求改变这一规范。他要抗争,但又要和他人对话;他要坚持自己的利益,但又要顾及别人的利益;他要保持自我,但又不能刚愎自用;他要提出自己的主张,但又要考虑别人的观念;他要把自己的权利最大化,但又必须是在和他人达成利益均衡的基础之上。
什么叫做“多数人的*”?上述德国犹太人和美国黑人的遭遇显然属于此列。如何防止这样的悲剧再次上演呢?并不是要在某些时候停用民主程序,而是要加强人们间的互利性关系,减少争利性行为对于提高人的利益的效应。
可是,上述国家对劳动力契约自由的干预和制定最低工资的问题,是否也可以叫做“多数人*”呢?还有,中国人认为给自己的孩子买药吃药当然是父母的权利,可是这在美国属于违法行为;抽烟曾经是天经地义的个人消费,可是如今一二十年间禁止抽烟的公共场合越来越多;如果说抽烟损害旁边的人的健康所以要禁止,可是喝酒并没有损害他人,为什么在1918年时美国普遍禁酒呢?如今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者结婚,这是不是“多数人*”?有少数男人保养“二奶”,也有少数女性情愿做“二奶”,但当今绝大多数文明国家都禁止重婚,这是不是“多数人*”?
珍珠港事件震惊美国,美日开战。这时美国把西海岸十一万日本人及日裔美国人赶进设在阿肯色州西部沙漠和沼泽区的安置中心,因为担心这些日本人会帮助自己的祖国在美国做破坏工作。国会议员、美国*、美国最高*一致支持这种侵害那些日本人*的行动。这是不是“多数人*”?显然当时的美国人心想:在这样你死我活的世界大战之中,我们美国人的生命在遭受巨大威胁,我们还顾得上那些日本侨民的*?我们可以在一个风和日丽的星期天来到动物园欣赏美丽的老虎,我们会十分尊重它们的权利,谁向它们扔果皮杂物我们都会加以谴责并罚款;我们会聘请专业的饲养员让它们好吃好喝。可是,如果有谁在一个星期天到原始森林里旅游,结果遇到一只三天没有吃饭的老虎,当老虎向他扑来时,他手里有一只*,用还是不用?所有的老虎都会主张他不用,所有的人都会主张他用。有人说,那些住在美国的日本侨民并没有威胁美国人生命,为什么要那样对待他们?可是谁能保证当时的日本侨民会干出什么呢?做一些预防措施总是可以的吧。而且不久以后美国的战局好转,也就让他们回家了。
在上述禁烟、禁酒、禁止重婚、二战时把日本侨民赶进安置中心等等情况中,“多数人*”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所以达尔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说,什么是“*”?什么是自然权利?这本身就缺乏明确性,缺乏操作性。由谁来下这个判断呢?谁有权下这个判断呢(Dahl, 1956)?
综上所述,“多数人*”这个说法只能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绝大多数人都会同意二战时的德国犹太人、20世纪的美国黑人所遭遇的就是“多数人*”。对此我们应该在坚持民主程序的最高性的同时,改变对那时的德国犹太人和美国黑人的压迫性法律和严酷对待(如果我们是那时的德国日尔曼人或者美国白人)。除了这极少数情况之外,我们不应使用“多数人*”这一带有强烈感*彩的词,而应该营造一个理性的讨论协商的气氛,在民主程序的框架内,致力于达成协调满足各方权益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