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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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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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07 04: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条 *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五)*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六)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第六条 *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第九条 *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第十二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十四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组织进行咨询评估,并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预警名单由省财政部门每年下达至相关设区市、县(市、区)*,并抄送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债务率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当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债务率未超警戒线的设区市、县(市、区),其*投资项目涉及举债的,应当由财政部门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