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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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8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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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1 15:21
第一条 为加强无障碍建设,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有需要者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无障碍建设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等。
无障碍设施主要是指: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场、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无障碍信息交流是指通过使用盲文、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网络以及其他辅助设备、技术,使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无障碍的获得书面和语言信息,进行交流。第三条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城市、旅游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的大型生活社区及主要交通干线服务区。
无障碍建设的重点场所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场所;
(二)学校、医院、宾馆、银行、大型商场以及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
(四)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大型居住区;
(六)公共交通设施。第四条 无障碍设施建设遵循新建和改造、建设和管理并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实行*、公共服务机构示范先行,*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建设、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的发展方针。第五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无障碍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 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乡镇*、*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进行监督。第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无障碍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对无障碍建设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处理。
老龄工作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无障碍辅助设备、专用产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术及产品的研制、开发和应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无障碍建设提供捐助,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第九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无障碍建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无障碍意识。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实用、便利,并与周边道路、建筑物的其他无障碍设施相配套。第十一条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重点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重点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设备改造实施方案,通过财政补贴、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设备的无障碍改造。第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路口应当逐步设置过街语音提示系统。
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的盲文站牌,其位置、高度、颜色等应当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配备字幕报站和语音报站系统。
大型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停车位,并予以明示。
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升级改造,逐步推广使用无障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