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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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9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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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00:3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保证产权转让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依法有偿出让或受让国有企业产权的行为。
国有企业处置一般固定资产的,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办理。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均应遵守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自愿、平等、等价有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符合国家产业*,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五)有利于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和受让第六条 国有企业产权的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授权投资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以及对出让产权的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出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第七条 国有企业产权的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可以是我国境内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以及外国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应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编制财产清单。对清查出的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别情况,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九条 国有企业财产清理、清查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的资产清查、界定结果,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第十条 国有企业产权出让前,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必须按照《山东省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章 产权转让机构第十二条 产权转让机构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是产权转让的中介服务机构。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与其所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转让规划和相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申请人应当向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产权转让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五条 设立产权转让机构,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产权转让机构资格证书。经批准设立产权转让机构的,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产权转让业务。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机构的职责:
(一)为产权转让提供合法场所;
(二)接受产权转让双方的委托,撮合产权转让双方成交;
(三)对产权转让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四)收集发布转让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产权转让机构实行年检制度。第十八条 产权转让机构应当定期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情况和问题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四章 产权转让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兼并;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一般应在产权转让场所进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不在产权转让场所进行,但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第二十一条 出让方提出转让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界定和其他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四)批准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
(五)被出让产权单位的情况介绍;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七)其他专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