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机房符合国家二类标准建设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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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4:02
既然是民用建筑,首先要满足《民用建筑电器设计规范》JGJ 16-2008,《电子信息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
还有就是最新版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必不可少的。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超过24米的话,还需要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扩展资料:
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中心机房的管理由系统管理员负责,非机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
第二条 机房内应保持整洁,严禁吸烟、吃喝、聊天、会客、睡觉。不准在计算机及工作台附近放置可能危及设备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机房内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操作。严禁外来盘片带入机房,未经允许不准将机器设备和数据带出机房。
第四条 认真做好机房内各类记录介质的保管工作,落实专人收集、保管,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机房资料外借必须经批准并履行手续,作废资料严禁外泄。
第五条 机房设备必须先经检查确认正常后再按顺序依次开机;下班前必须检查确认正常关机并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机房工作人员对机房存在的隐患及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处理。非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心机房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4:02
本次机房按照国家B类机房建设标准建设,依据GB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要求,机房区在使用机房专用空调的情况下:
1) 温 度:开机时:22℃~24℃;停机时:5℃~35℃;温度变化率小于5℃/h,并不得凝露。
2) 湿 度:开机时:相对湿度达到40%~55%;停机时:相对湿度达到40%~70%。
3) 洁 净 度:主机房内的空气含尘浓度,在表态条件下测试,机房每升空气中小于0.5μm的尘埃粒数,应少于18000粒/m3。
4) 噪 音 强 度:主机房内的噪音,在电子信息设备停机条件下,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应小于65dB。
5) 电磁场干扰: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频率范围0.15MHz~1000MHz时不大于126db;机房内磁场干扰场强:不大于800A/m。
6) 静 电 电位:主机房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1KV。
7) 机 房 照明:计算机机房在距地面0.75m处,照度不应低于500Lx;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不低于300Lx。
8) 备 用 照明:备用照明距地面0.75m处不低于50Lx。
9) 事 故 照明:计算机机房室等应设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5Lx;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事故照明照度不应低于0.5Lx。
10) 供配电环境:工作频率:50Hz±0.5Hz,电压:380V/220V变化在3%内;相数:三相五线/单相三线制,波形失真率小于5%。零地电压<2V,并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4:03
标准楼上说的很详细了,既然你们单位要考核,而且明确规定要求了,你就找办吧,没钱了和上面要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0 04:0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型计算机机房。
第1.0.3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2.2.2-1)
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三、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计算。
第三节 设备布置
第2.3.1条 计算机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控制调度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2.3.3条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二章 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
第一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2.1.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层。
第2.1.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子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2.1.3条 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第二节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第2.2.1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2.2.2条 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当计算机系统设备已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S (2.2.2-1)
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助设备的投影面积(m2)。
2.当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尚未选型时,可按下式计算:
A=KN (2.2.2-1)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可取4.5~5.5(m2v/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机房面积的1.5倍。
三、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硬件及软件人员办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计算。
第三节 设备布置
第2.3.1条 计算机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控制调度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2.3.2条 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利操作。
第2.3.3条 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
第2.3.4条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相对机柜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二、机柜侧面(或不用面)距墙不应小于0.5m,当需要维修测试时,则距墙不应小于1.2m;
三、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