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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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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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3 15:5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定价和*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定价是指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授权的市(州)、县(市、区)*,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指导价是指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授权的市(州)、县(市、区)*,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或者*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建立健全价格*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五条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定价和*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三)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四)对*定价和*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五)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指导价、*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二)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单据、报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 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三章 *定价和*指导价第十一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必要时可以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