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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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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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3 18:3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粘土砖的监督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和省产业导向,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和资源综合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第三条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措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乡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措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地方各级*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宣传,引导公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对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投资、税费、价格等*的引导和*作用,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第八条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根据国家产业*制定并公布墙体材料产业导向。第九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和验收标准。第十条 鼓励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以及江河淤泥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优先发展自保温墙体材料,逐步实现资源循环利用、清洁生产和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科研、应用项目,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的扶持。第十二条 企业开发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生产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十三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有关规定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及其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村居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规划指导,按照规定职责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受理有关举报和投诉。第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城镇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
城镇范围内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其中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建筑工程,还禁止使用粘土空心砖。
本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的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提出方案,报设区的市*批准后公布。第十七条 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提出扩大本条例规定的禁止生产粘土空心砖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范围的方案,报省*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八条 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