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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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0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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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2 11:5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在发生灾害事故时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减少危害和损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灾害事故是指各类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突发性灾害和事故。包括火灾、水灾、地震、气象灾害,核化事故、矿山事故、建筑工程事故、公路损毁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事故、水上事故、航空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及其他市政设施损坏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是指由*组织的,社会力量参加的,对各种突发性灾害事故实施的紧急抢险救援行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 应急救援实行以救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坚持专群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灾害事故救援的系统化组织和管理。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获得救援保护的权利和参加应急救援的义务,均应接受应急救援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第二章 应急救援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应急救援工作,决策指挥重大灾害事故的救援行动。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副*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内设指挥协调、通信保障、专家咨询、气象保障、新闻发布组,分别由市民防局、各灾种指挥中心、市气象局、市**编组派出,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勤务保障工作。第七条 市民防局为全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应急救援日常准备工作,协助和保障市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害事故救援。
市民防局设立市应急救援中心,具体承办指挥部日常事务。第八条 指挥部设各灾种指挥中心,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灾种应急救援,并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急救援行动。各灾种指挥中心的设置是:
(一)火灾救援指挥中心由市消防支队组建;
(二)森林火灾救援指挥中心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
(三)抗洪抢险指挥中心由市水利局组建;
(四)地震灾害救援指挥中心由市地震局组建;
(五)市政设施抢险指挥中心由市市政公用局组建;
(六)电力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吉林电业公司组建;
(七)通信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吉林通信分公司组建;
(八)矿山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经贸委组建;
(九)建筑工程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市建委组建;
(十)公路损毁事故抢险指挥中心由市交通局组建;
(十一)化学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消防支队组建;
(十二)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交警支队组建;
(十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卫生局组建;
(十四)公共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组建;
(十五)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指挥中心由市环保局组建;
(十六)水上事故救援指挥中心由市*组建;
(十七)铁路事故抢险救援指挥中心由吉林铁路分局组建;
(十八)民用航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组建;
各灾种指挥中心应明确领导成员,设置指挥系统,建立救援队伍。第九条 指挥部可根据救援任务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民间组织建立特种救援分队,参加特殊灾害事故救援。第十条 指挥部和各灾种指挥中心可根据救援任务需要,协调驻军部队、民兵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第十一条 各区及所属街道、乡(镇)均应设立应急救援指挥、值班机构,组织开展灾害事故自救工作,协助配合指挥部和各灾种指挥中心组织救援。第三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发生或发现灾害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灾种指挥中心报警,也可直接向指挥部报警。第十三条 各灾种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对属于本灾种救援处置范围的,直接处警组织救援;对属于其他灾种指挥中心处置范围或需要其予以配合的,转报其他灾种指挥中心或上报指挥部;属于重大灾害事故的,必须同时报指挥部。
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灾种和灾情,通知相关灾种指挥中心组织救援,或启动指挥部组织指挥救援。各灾种指挥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指挥部的命令,及时参加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