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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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5 13:45
劳务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国,现已成为欧美发达国家主要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由于欧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劳动派遣不仅没有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使得人才流动机制更加完善,充分实现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第二节专节规定了劳动派遣法律制度,对于促进劳务派遣市场的规范化、有序化,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规范劳务派遣的主体资格。目前市场上的劳务派遣公司鱼龙混杂,各种公司之间资质差别很大,许多派遣公司只有一张桌子两条凳子,更有甚者是违法组织,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于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劳动派遣公司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劳动合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按月支付报酬;劳动派遣公司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必须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福利待遇并办理社会保险,并将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工资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尤其是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与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使劳动者可以了解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间的协议,有效防止了派遣公司私自克扣劳动者的报酬。而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公司必须支付最低标准工资,则保证了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有利于劳动者的生活稳定。 第三,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间的权力义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虽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直接的劳动合同,但是用工单位仍必须按照国家劳动标准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及与工资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在连续用工时必须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并必须确保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长期以来由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间没有直接劳动法律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经常实行差别待遇,无论在工作条件还是工资待遇上都要比自己单位的劳动者要差。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使得用工单位必须平等的对待被派遣的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不必再成为“二等工作人员”。 第四,对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作了详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劳动派遣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的关系,适用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协议内容必须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费数额与支付方式等,并且劳动者对协议内容享有知情权。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可以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以劳动者可以充分运用劳动合同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劳动合同法的九十二条还专门规定了劳动派遣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对劳动者造成损害时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弥补了劳动法对于劳动派遣规定的不足,对于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运行,防止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推诿责任,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的复杂性,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也不尽完善,例如:首先,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但对劳务派遣公司设立的其他条件并没有作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并且没有规定专门的行政监管机构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监管,这样仍然难以完全有效的规范劳务派遣行业;其次,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泛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何谓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这在实践中将非常难以把握。也正是因为这一条的规定过于宽泛,所以现在众多的企业可以毫无顾及地解雇员工而采用劳务派遣工,希望以此来规避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虽然广大的劳动者对于企业通过解雇员工改签劳务合同忿忿不平,认为这是企业在规避法律。但是这些企业事实上并没有违反法律,他们的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要真正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仅仅只靠一部劳动合同法,不能仅靠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提高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可以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劳动者保护的不足,使企业无法利用劳务派遣制度来规避法律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