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有控股公司,评估增值对外投资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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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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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6:5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财税[2015]65号同时明确,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包含三种情形:(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