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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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8:32
*,简单地讲,就是作为一个人而应当享有的权利;作为教师*,就是作为一名教师而应当享有的*。即作为教师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教师*包括公民权利、*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教师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教师*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教师的人身、*、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老师的身体权,是指老师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教师的人身权,就是指教师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侵犯教师的身体权(人身权),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教师法》第3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侮辱、殴打教师"早已被《教师法》等法律明文禁止,"国家尊重和保障*"也写入了神圣庄严的《*》,但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事件却时有发生。这反映出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即强调尊师重教,仅靠宣传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来保障。在强调科教兴国、尊重和保障*的今天,必须重视以法律武器严惩侮辱、殴打甚至杀害教师的不法之徒,以维护教师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3-11 18:32
所谓*,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所谓*,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