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26 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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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12:00
概述
竞争法应起何种作用及其主要作用是什么,对此学术界一向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一是*权利分散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经济权利的集中与*权利的集中有着密切的联系,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防止经济权利的过分集中,犹如一个“社会安全阀”,使得民主及民主政体永久生存。二是经济效益论。美国学术界大多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竞争法是为了维护市场中的竞争,以达到发挥经济效益的目的,甚至认为经济效益是竞争法的唯一目的。美国*亦受这种观点的影响,近年来在处理竞争法案件时日益加重经济分析的比重,且在做出判决时经济效益往往是一个重要的标准。三是所得重新分配论。这种观点认为,竞争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避免消费者所得或财富的减少及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得或财富的增加,以及通过法律来干预或影响所得或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四是保护中小企业说。这种观点认为,竞争法的目的在于通过抑制大企业,避免产业集中等方法保护中小型企业。
从以上几种观点可以看出,法学界对竞争法目的和作用的研究都是从某一方面入手,站在某一特定角度进行考查的。从总体上看,上述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成分,但都有失偏颇。实际上,涵盖领域如此广泛、涉及内容如此丰富的竞争法,其目的和作用不可能是单一的。比如德国的《反对*竞争法》就明显的揭示了其具有多重目标和作用的特点。依德国学者的见解,德国卡特尔至少具有三种功能:一是保障契约自由的法律功能;二是保障市场开放的经济功能;三是保障所得或财富合理分配的社会功能。其他国家竞争法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也体现了竞争法的作用和目标多重性的特征,如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是通过禁止私人垄断、不当的*交易和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事业支配力的过分集中,排除用结合、协定等方法,对生产、销售、价格和技术等的不当*以及其他一切对事业活动的不当约束,从而促进公正而自由的竞争,发挥事业者的创造性,繁荣事业活动,提高雇佣和国民收入的实际水平,以确保一般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
韩国的《*垄断及公平交易法》第1条也规定:“本法的宗旨是防止事业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济力量的过分集中,*不正当的共同行为及不公平交易行为,促进公平而自由的竞争,以鼓励创造性的企业活动,保护消费者及推动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前南斯拉夫的《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法》第1条规定:“本法规定那些属于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上形成和利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协议的行为,以及防止这种行为的办法。”中国台湾省《公平交易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交易和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促进经济之安定与繁荣,特制本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定本法。”可见,各国竞争法的宗旨和作用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本人认为价值功能多元是竞争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概括竞争法的作用:
(一)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
鼓励与保护公平竞争是竞争法的宗旨和基本任务,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这一作用:首先,创制、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时期的市场经济,由于社会环境、历史文化等的不同而各有特点。这些特点可能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开展,也可能不利于市场竞争的开展。因此,立法者总是试图通过竞争立法,扬长避短,不断创新,完善市场竞争条件,以此促进和保护公平竞争。其次,确立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制度。竞争法建立包括主体地位平等、自愿竞争、公平竞争奖励等原则和制度,为具体竞争行为提供模式,以规范、引导竞争者公平竞争,在制度方面为公平竞争提供保障。最后,保护竞争者的竞争权。一方面由竞争法明确规定竞争者的正当竞争权,界定竞争权的内容和范围,即予以授权;另一方面,具体规定当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与制度。
(二)制裁反竞争行为
竞争法在正面鼓励和保护竞争的同时,还从反面对包括非法垄断、*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各种反竞争行为予以制裁和打击,净化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以充分实现其促进竞争的价值与功能。竞争法明确规定各种反竞争行为的性质、特征、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方法对各种反竞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还建立了反竞争行为的检查监督制度,从检查监督的*,到检查监督的主体;从检查监督的权限分工,到检查监督的方法、程序都有系统的法律规定,以保障对反竞争行为的全方位控制。
(三)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反竞争行为的客观存在,直接增加了正当经营者的竞争风险和成本。尤其是一些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诽谤、假冒注册商标等,往往是不正当行为人直接针对竞争对手实施的侵权行为。多对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伤害。因此,竞争法制裁、打击各种反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
(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许多反竞争行为,在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同时,还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如通过假冒方式盗用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通过经营者的联合固定价格的行为,会使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高价;通过搭售或附加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等等。因此,竞争法通过对竞争的*,为消费者提供最大可能、最优质量、最廉价格的消费实惠,以实现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五)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反竞争行为在损害经营者、消费者个体利益的同时,还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弱化竞争功能,抑制生产活力和生产效率,损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更严重的是,当着垄断和*竞争行为的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时,会导致一国市场结构的严重失衡,甚至会动摇一国的经济基础。竞争法正是通过对竞争的有效保护,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构建合理的市场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以实现对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