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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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7 12:42
死刑 犯的遗体一般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 根据《 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执行死刑 后,负责执行的人民*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 财产继承 、 债务清偿 、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死刑罪犯执行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允许其家属认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