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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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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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22:4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发行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商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监管的原则。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社会化、专业化运作。第四条 *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风险程度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安全风险等级适用相应的安全标准及安全工作规范。第六条 市、区*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实施联合审议、联勤指挥和联合检查制度。第七条 市、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八条 *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承办者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不明确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第九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四)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五)按照安全风险等级要求,配备现场安检和监控设备;
(六)保障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
(七)组织实施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加强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第十条 安全风险评估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活动现场踏勘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
(二)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市*机关组织制定,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承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保安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障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及其设施符合国家、省、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二)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出入口、安全通道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配合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障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引导标志符合安全标准;
(五)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停车设施引导标志,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配备完好、有效的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和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
(七)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