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销判决后行政处罚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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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1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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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9 10:15
对行政处罚的撤销裁判,是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违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的一种裁判方法。它既可表现为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行为全部违法,或者整个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与合法并存但二者不可以分离);也可表现为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部分合法、部分违法且二者可以分离);还可以表现为撤销但同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但相对一方的行为也确实需受处罚)。由于要求撤销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的讼诉或复议请求;因此,撤销判决和决定是在整个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原告请求最多、适用范围最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最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最有力的一种方式。
撤销判决是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中通用的裁判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的行政法院有权撤销无权限、形式上有缺陷、权力滥用和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①;联邦德国的行政诉讼也同样以撤销作为重要的判决形式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普通法院不存在明确的“司法变更权”,因而其撤销,显得更为重要和突出。英国普通法院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程序上越权、实质上越权和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的行政决定。③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复审法院如认定机关行为、裁决、结论具有下列性质,应宣布其为非法,予以撤销:(1)独断专横、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合法的行为;(2)同宪法规定权力、权利、特权与豁免权相抵触;(3)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和限度,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4)没有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5)在处理本编第556条、第557条规定的案件,或根据法律要求对机关审讯卷进行复议时,设有可定案证据作依据;(6)没有事实依据,以致要由复审法院对事实重新审理。
参考资料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和《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4款在立法上一方面借鉴了行政诉讼制度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或过于原则、或过于繁琐、或交叉包容的规定,从而较好地归纳了撤销判决和决定适用的5项法定条件,使其既明确具体,又逻辑清晰,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