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鼻后假体外漏,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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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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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15:45
如果你们自己协商不了,就只能去*进行起诉,让他给你得到合理的赔偿。
现在注射隆鼻,用的最多的材料是爱贝芙,玻尿酸,以及自体胶原蛋白,以及自体脂肪等等,注射隆鼻见效快,微创。鼻子形态因种族不同而有显著差异,鼻子的不同形态,是人类与大自然抗争的结果。从生物进化来讲,气候越温暖,鼻孔越宽大,鼻 梁越短小。如非洲黑人的鼻子既宽大又扁平,就是为了吸进大量温暖而潮湿的热带空气。而气候越寒冷,鼻孔越窄小,鼻梁越高尖。 如北欧人的鼻子既细又高,就是为了呼吸寒冷的空气,让冷空气有更多的时间被加温,以适应生存环境。1.挺拔:鼻梁弯度及鼻梁线的走行、鼻翼宽度和鼻孔形状、鼻尖表现点有相符的高度和挺立感。2.俏丽:鼻子小巧玲珑同样具有美感,着力塑造灵秀优雅的美鼻。3.圆润:鼻部皮肤的弧度、鼻轮廓和角度等尺度衔接流畅,达到“三庭五眼”的标准。固体硅胶是目前景常用的隆鼻材料,为高分子硅化物。早在1972年就开始使用,经过二十多年的观察,尽管其并发症发生率可达5%- 20%,但因其有良好的生物相容性,化学惰性好,无毒,不致癌,不致畸,价格低廉,仍为目前临床首选的隆鼻材料之一。固体硅胶鼻假体——是目前美容整形外科医师常用 的隆鼻材料;固体硅胶鼻假体是经高温硫化形成的固态聚合物,具有一定弹性和 硬度,有“L”型和柳叶型固体硅胶假体,手术简单易行,价格相对低廉。用于隆鼻的硅胶材料都是医生根椐病人鼻形雕刻的个性化 假体,术后形态自然*真。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15:45
23岁女孩小兰为了变美,去年在郑州一家整形医院做了隆鼻手术。半年后,她的鼻子开始发红,仔细一看,把她给吓坏了。
去年7月22号,小兰在郑州新生医院,给鼻子做了假体置换术、肋软骨垫鼻尖术以及鼻小柱延长术。
小兰觉得,如果能变美,所受的这些疼痛也是值得的。但不料,意外比惊喜来的要早。于是,她找到了当初给她做隆鼻手术的郑州新生医院。
让小兰没想到的是,医院说没办法完全解决她鼻子的问题。
取出假体影响美观,这是小兰不能接受的,她不同意郑州新生医院刘永生医生提出立即做手术的办法。之后,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又来劝说小兰。
取出假体后,小兰越想越不对劲,于是就找到医院进行维权。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了一些问题。
此外,小兰还发现她的主刀医生不知道为什么由刘永生医生换成了李军。
做了假体隆鼻后,为什么会出现顶透的情况呢? 3月21号上午,记者跟随小兰一起来到了郑州新生医院。
那么,小兰究竟有没有在取出假体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呢?
小兰说,在这儿做整形失败的,并不止自己一个人。维权过程中,她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叫焦作女孩的人。小兰说,焦作女孩在这儿做完整形后,眼睛出现了问题。
李建峰
栏目法律顾问
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尽管双方达成了协议,如果医院存在过错,那么协议中约定的双方互不纠缠的条款是无效的。事后消费者认为,因为医院的过错造*身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医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经过鉴定造成构成伤残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及精神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15:46
隆鼻后假体外漏,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按照鉴定的结果进行申请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15:46
你需要和医院协商,最少得把你的这个手诉费陪,还有就是身体受到的伤害。这一部分不给的话就上*告他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15:47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医疗事故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协商不成,医疗机构应当一次性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