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0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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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08:30
第八百零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应予支持。”因此,当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发包人首先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返工或者改建,承包人予以拒绝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如果合同解除,根据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若工程完全不能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付工程款;若工程部分可以使用,则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