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6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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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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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31 18:3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见附件1)。第二章 资格考核与申领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附上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3),将《申领表》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送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
(三)审批: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统一汇总的《申领表》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
(四)制作、发放: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批准的发证人员范围*,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执法证》。第九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发放《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但应当确保被抽取人员的执法资格满足从事执法活动的权限要求。第三章 证件使用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补办。
《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换领。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持证人依据本办法申请换领的;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的;
(四)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