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是否规定业委会可以不向业主汇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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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0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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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1 08:43
楼上二位需要补习一下法律知识了,业委会是有法规可以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发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是对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直接指导文件,同时有关业委会的法律法规还有《物业管理条例》,而《物权法》更是从立法角度对业委会进行了规范。
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5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35条第7款的规定,业委会有督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的职责。而自己如果不缴纳物业费,这个行为明显和该条款向违背。鉴于此条款的规定,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自身就无法履行业委会职责,当然不能加入业主委员会。
同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31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不管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还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都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不能履行业主义务,如期缴纳物业费用,自然也就不符合第31条的规定。不能成为业委会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