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7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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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20 20:29
属于非国有企业,只是国家控股保护,我国的传统企业分类,主要以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属公有还是私有作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但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大量由不同性质的企业出资组建的公司不断成立。公司是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的,大多是由多家企业、个人投资而成的,是各种性质资本的集结。公司制的出现和发展打破了传统“国有”“私有”的观念。而我国《刑法》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依据依然是计划经济*下的“国有、私有”的概念,这样的表达一方面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有关股权的论述;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在实践中对国有、非国有认定上的难度与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有公司应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由国家授权投资或国家授权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或50个以下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单独作为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笔者认为在《刑法》没有改变的前提下,判定企业性质的主要标准应当是企业资产的性质,即以企业资本金来源构成作为判定企业性质的重要标准。2001年5月26日最高人民*在《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而以司法解释的方法进一步明确了:只有在企业资本全部属于国有资本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是非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