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促进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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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6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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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7 04:15
一、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规划、系统治理,自然修复、休养生息,分类施策、严格监管的原则,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将吕梁山区建设成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示范区、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建设的样板区、资源型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修复的先导区。二、省*应当加强对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增加和提高生态考核指标权重,完善*措施,推动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
省*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相关工作。
吕梁山区内各级*是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推进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各级*及有关部门做好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三、省*和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计划,将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四、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布局,统筹开展生态保护、农业生产和乡村建设。
支持以整沟治理模式,对山水林田湖草进行综合治理,探索生态建设、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协同发展。
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氛围,增强生态意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参与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对在吕梁山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以“山上治本、身边增绿、产业富民、林业增效”为目标,以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为基础,以主要交通、水系干线通道绿化和两侧荒山绿化、环城绿化为重点,使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创新治理模式、造林模式及技术,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选择连翘、山桃、山杏、文冠果、翅果油树、沙棘等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灌木,营造经济灌木林、乔灌混交林,力争2030年林木覆盖率增长十个百分点。六、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综合改革,开展河流生态流量管控和水污染防治,构建水权确权登记、有偿出让、水权交易、收储转让、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的水权制度体系,加强淤地坝、规模化有机旱作梯田等水保工程以及其它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小水网工程建设与中部引黄等大水网骨干工程衔接,按照“再生水、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顺序,为吕梁山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水保障。七、吕梁山区内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生态保护制度,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严格野生动植物保护,严防森林草原火灾,严控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吕梁山区内的天然林、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性采伐;
(二)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
(三)毁林开垦;
(四)违反国家规定采土、采石、采砂;
(五)新建公共墓地、露天采矿;
(六)从事易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设施建设;
(七)损坏、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界桩、标牌;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林草的,应当采取有利于原生植被保护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