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评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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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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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4 19:16
第一条:为了鼓励气象部门科技工作者从事气象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气象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气象部门业务、科研、教学单位或个人,通过观测、实验、分析、研究,阐明了大气现象、特征及气象科学理论、规律,并对气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学术意义或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学研究成果,可授予气象科学奖。第三条:气象科学成果包括:
1.为阐明天气动力、气候、农业气象、大气物理及人工影响天气、大气化学及大气污染、大气探测、卫星气象、雷达气象等气象科学现象、特征或规律而取得的新观点、新发现、新理论,并经过检验或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2.对气象业务、服务工作以及气象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并在实际应用中收到突出效果的理论性成果。第四条:气象科学奖分为三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 奖励证书 4000元
二等 奖励证书 2500元
三等 奖励证书 1500元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学术意义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气象科学奖奖金在气象科研事业费中支付。第五条:气象科学奖评审标准:
一等奖:提出新的气象理论或有新的创见(发现),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气象科学或某一学科的发展有普遍意义,并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二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突破,学术上接近国际水平,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显著作用,并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
三等奖:对气象理论有新的发展和补充,学术上在国内领先,对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社会(业务)经济效益。第六条:气象科学成果采取延时评审鉴定的方法,一般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一年以后(或经气象业务实践验证后)才能进行评审鉴定,由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提出评审鉴定申请,评审鉴定工作可由:
1.省气象局(或相当一级职能机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
2.中国气象学会专业委员会;
3.同行专家(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水平)五人以上。
通过评审鉴定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须填写“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第七条:气象科学奖只设部门级一级,每隔三年(1987年、1990年...)评定一次,由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技教育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视成果的学术水平和社会(业务)、经济效益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成果的评审鉴定及国家自然科学奖。第八条:气象科学奖申请办法:
1.凡申请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有推荐单位(者)和省气象局级的申报单位,一般推荐单位(者)为评审鉴定单位(者)。
2.符合请奖条件的气象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按其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含国家气象局直属单位)负责申报。
3.请奖项目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奖申报书》及以下文件:
(1)“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或同等效力的推荐文件;
(2)有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
(3)论文;
(4)“科学技术成果报告表”;
(5)研究试验报告等科技文件。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1)(2)(3)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4)(5)一式三份。
3.请奖单位须按规定每项交纳评审费四十元,个人(指非职务研制者)请奖每项交四元。第九条:经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达到奖励条件的获奖项目,在国家气象局公布、授奖之前通报气象部门。自通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员及排列顺序的争议,向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向国家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并由其裁决。自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未处理完毕者,暂不授奖,半年内仍未解决问题者,取消本次授奖资格,待争议问题解决后重新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