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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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17:14
民法典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 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序,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三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是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的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违法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是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分析如下:
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1229条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1230条规定举证倒置责任,即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1231条对于多个侵权人的责任划分依据其损害轻重划分责任。第1232条规定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第1233条规定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是指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的。第1234条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对逾期未完成修复的,规定可以由国家规定机关或是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是委托他人过行修复,所以的费用由侵权人负但,解决了久拖不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