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经济纠纷的是那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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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6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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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6 12:47
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属*受理;
经济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 级别管辖和 地域管辖。
第7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8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9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 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13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