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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6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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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2:48
这是属于民法上无权代理的情形,在工人不知情、弟弟不知情且不追认的情况下,只能找哥哥来承担责任。
1.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且拒绝权须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则视为追认。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本人拒绝承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7条第2款对法定代理也做了相同的规定。合同法的规定的特点,一是规定了追认权或拒绝权经催告后行使的期间,二是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这一点与民法通则规定的“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好相悖。对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碰撞,在狭义无权代理为订立合同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2.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相对人确认无权代理为无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合同法第47、48条对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都做了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对于无权代理行为,从效力未定至效力确定,本人有权利,相对人也应有权利。否则,本人未知可否,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2:49
弟弟需要举证证明其哥哥是未经他授权实施了这一系列的行为,否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依据事实(即双方提交的证据、证言等)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建议:
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是哥哥签的合同、打的欠条,申请做笔迹鉴定;
找到哥哥本人。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2:49
弟弟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因为他把身份证借给哥哥,除非有证据证明身份证是被哥哥偷去使用的(有报案回执或者之前登报声明遗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4 12:50
证明是哥哥而不是弟弟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