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93条检查院对于不取保候审用93条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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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7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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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03:27
刑事诉讼法第93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
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是否适用恰当,也是*审查的对象,但这只是权力分工的规定,并不是变更强制措施的实体法规定。因此,在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时,是不能依此作为依据的,而应该引用第五十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或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