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7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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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4 09:41
案例:多年前黄某低价购进房屋一幢,2009年黄某将该房屋在中介所挂牌出售,周某看中了该房屋,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格为120万元,周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为了逃税,在中介的组织下另行签订了一份价格为60万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合同价格过低,交易中心拒绝为该房产办理过户手续。后中介多次促成双方协商,双方仍对税收承担未能达成一致,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律师点评:二手房屋买卖普遍存在使用阴阳合同的情形,在发生纠纷时,究竟哪份合同为准常常发生争议。就本案来说,买卖双方都认可真实成交价格为120万元,周某也明确表示以60万元的价格签订的合同是为了少交应由国家收取的相关税收,说明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价格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第一份合同是有效的。由于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合同价格并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其目的是为了少交国家收取的相关税费,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第二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黄某与周某仍应按照120万元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税费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缴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