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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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1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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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19:33
第一条 为维护*,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 青岛市*局是本市涉外建设项目*事项审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涉外建设项目*事项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涉外建设项目*事项审查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涉外建设项目*事项审查工作。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事项审查:
(一)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
(二)出入境口岸和其他大型客运站(场);
(三)涉外宾馆(饭店)和写字楼、公寓等;
(四)邮政和电信枢纽;
(五)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设施;
(六)其他依照国家、省规定应当进行*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
将现有建筑物和场地出租、出售、赠与境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事项审查。第五条 凡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所列建设项目,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事项审查:
(一)规划选址阶段,建设项目的选址在规划部门同意前,由*事项审查机构进行*事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规划部门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初步设计阶段,*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经审查合格后,规划部门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事项审查机构提出的安全技术防范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事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竣工验收阶段,*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技术防范设施进行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事项审查机构应当在建设工程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事项审查专用章。未经*事项审查机构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使用手续。
按照规定由国家或省审批、审查及验收的涉外建设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技术防范设施作为涉外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工程总造价。建成后,无偿交付*机关使用,产权属建设单位。其中,中外合资、外资建设项目的*技术防范设施的有关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承接建设项目*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业务的,应当到*事项审查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第八条 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事项和措施为国家秘密,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机关保存。第九条 凡依照本规定应当进行*事项审查的建设项目,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向*事项审查机构提出申请,补办有关*事项审查手续。其中,按照规定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事项审查机构的要求办理。第十条 将现有建筑物或场地出租、出售、赠与境外机构或人员使用的,应当经*事项审查机构审查同意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 邮政、电信部门或单位在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和开通有关涉外邮政、通信业务前,应当通报*事项审查机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资料。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事项审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给*造成危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