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2011修正)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6 06:5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23:4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四川省的公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平时准备、体格检查、*审查、审定新兵、交接运输新兵、退兵处理、兵员储备和优待等工作。第四条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范围、时间和要求,由省*、省军区根据*、*军事委员会的征兵命令确定。
征兵任务的分配,应当根据当地总人口和应征公民数量、素质以及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县级以上*征兵办公室可以视情况对征兵任务进行局部调整。第五条 征兵工作坚持平时兵员征集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相结合,按照划定的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对专业技术兵实行对口征集,定向储备。第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上级*应当与下级*、兵役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层层签定征兵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第七条 各级*及其兵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爱国主义、*英雄主义和兵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根据上级征兵命令,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九条 省军区、军分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的兵役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征兵工作。
县级以上*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教育、卫生、民政、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抽调*思想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征兵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兵工作。第十条 乡(镇)*、*事处的征兵工作按照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由同级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应当指定专人协助所在地乡(镇)*、*事处人民武装部办理。第十一条 *、卫生、教育、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征兵工作。第三章 平时准备第十二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乡(镇)*、*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对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乡(镇)*、*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应当设立兵役登记站。兵役登记开始15日前,应当发布兵役登记通告。第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前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要求到指定的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
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的要求进行登记。第十四条 乡(镇)*、*事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武装部进行兵役登记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辖区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见,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发给《四川省公民兵役证》。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已进行兵役登记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每年应持《四川省公民兵役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可以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代其进行登记、核验,并将结果通知本人。第十五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按照上年度新兵征集任务数的4倍确定预征对象,乡(镇)*、*事处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负责具体实施。第十六条 当年高考后未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和毕业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补充为预征对象。第十七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和考察,及时掌握其*、身体变化情况。对因*思想和身体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预征对象应当及时调换。第十八条 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返回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