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6-17 23:4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0
贪污20万,构成贪污罪,依法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退脏可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退赃,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扩展资料:
案例:
南京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贪污受贿,积极退赃或轻判
2016年10月09日《南京日报》报道:昨天上午,南京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陈小平犯贪污、受贿罪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一审宣判,他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陈小平出生于1952年,接受组织调查时已退休,市纪委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线索约谈陈小平,期间他主动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陈小平贪污和受贿两项犯罪,贪污犯罪是他从2010年年底到2011年间,命下属在多家餐厅、商场共计办理36万元储值卡自用。受贿犯罪则是2006年陈小平儿子出国留学时,他收受了下属送来的5000美元,以及后来为另一名下属调动提供便利,收下2根价值共计约3万元的金条。
案发后,陈小平家人先后将未用完的储值卡返还单位,补足了使用部分的金额,收受的金条也已经退赃。*认为,陈小平犯贪污、受贿罪罪名成立,另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陈小平是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应当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半,并处罚金30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京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陈小平因贪污受贿罪获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1
1 关键看你所说的企业是不是国有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话就得按贪污罪来处理,如果不是国有企业的话,就按职务侵占罪来处理。二者相差很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1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者,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2
全交出来,通融一下关系,没事,会开除公职。如果不交的话参考刑法,10万得够16年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8 13:12
依据刑法,构成职务侵占罪,本罪的,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