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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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2-30 20:42
法律分析: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的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只要是参加了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一般情况下,参加的城乡居民,在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补贴等组成。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